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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民初字第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厦门嘉杰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厦门市锐泰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嘉杰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厦门市锐泰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湖民初字第783号原告厦门嘉杰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金榜路67号1903室之二,组织机构代码56843362-6。法定代表人刘莉,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咏岚、郑春辉,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市锐泰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禾山路266-268号联谊大厦A座5层F01单元,组织机构代码58128129-2。法定代表人邱敏。原告厦门嘉杰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嘉杰公司)与被告厦门市锐泰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锐泰中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姚亮于2015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嘉杰公司委托代理人曾咏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锐泰中公司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嘉杰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1月9日签订了《项目申报合作协议书》,约定被告委托原告为其申报2014年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提供政策咨询,并通过正常渠道代为申请项目的政府扶持资金,被告应在申报通过评审并获得政府扶持资金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比照扶持资金的15%支付原告科技咨询、代办服务费。签订合同后,原告积极履行合同义务,为被告整理、编写、填报详细的科技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表、单位情况表、财务分析报告等一系列申报材料,并按照厦门市科学技术局(下称市科技局)的规定网上报送材料,之后又根据评审要求多次进行沟通及修改。2014年6月17日,市科技局对被告申报的科技项目予以立项,与被告签订了《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并于2014年7月7日拨付首期项目扶持资金18万元。按照原被告协议书约定,被告最迟应于2014年7月14日向原告支付服务费27000元。被告未依约履行付款义务,原告经多次催要未果,现依法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服务费27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7000元。被告锐泰中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9日,锐泰中公司与嘉杰公司签订《项目申报合作协议书》,约定嘉杰公司为锐泰中公司申报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政府扶持资金提供顾问、咨询等专业服务,锐泰中公司应于签订合同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前期服务费2000元;获得政府扶持资金即视为嘉杰公司完成协议项下服务,锐泰中公司按照政府扶持资金的15%支付嘉杰公司后期服务费,并于资金到位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逾期付款则应按日1%计算逾期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当期应付费用总额;若委托的项目没有成功立项,则协议终止,锐泰中公司无需支付后期服务费;若立项成功但验收不合格,嘉杰公司应配合指导验收工作直至验收合格;协议书中还就申报过程中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协议的变更与解除等事项进行了约定。签订协议书后,嘉杰公司即开始着手为锐泰中公司的科研项目“天然中草药(钩吻)饲料添加剂的产业化研发”准备申报材料,并向市科技局进行申报。2014年6月23日,市科技局和厦门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下达2014年度厦门市第一批企业创新、对台科技合作与交流基地项目及拨付资助经费的通知》,确定了2014年度厦门市第一批企业创新项目、对台科技合作与交流基地项目和财政资助资金,其中包括锐泰中公司申报的科研项目,该项目政府的无偿资助资金为30万元,当年度拨付资金为18万元。2014年7月28日,锐泰中公司与市科技局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当年度政府资助资金18万元已于2014年6月30日转入锐泰中公司的银行账户。锐泰中公司已支付嘉杰公司前期服务费2000元。因锐泰中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后期服务费,嘉杰公司遂委托律师发出催告函。以上事实,有嘉杰公司举证的《项目申报合作协议书》、《客户意见反馈表》、项目申报材料、厦科联(2014)23号《关于下达2014年度厦门市第一批企业创新、对台科技合作与交流基地项目及拨付资助经费的通知》、《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律师函》、邮寄详情单,本院调取的锐泰中公司农行账户(账号40342101040004304)交易明细、记账凭证(2014年6月30日)以及法庭审理笔录为证。诉讼中,嘉杰公司申请对锐泰中公司价值54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相应的担保。本院准予其申请,依法裁定冻结嘉杰公司银行存款5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在执行过程中冻结锐泰中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新村支行的账户存款(账号40342101040004304,因余额不足,截至2015年2月4日实际冻结11632.08元)。本院认为,锐泰中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或反驳证据,应视为其自愿放弃抗辩权利。嘉杰公司已按照约定提供服务,指导和协助锐泰中公司获得科研项目的立项和政府无偿资助资金,锐泰中公司应依约支付服务费。现嘉杰公司要求锐泰中公司按照已到位的政府资助资金的15%支付后期服务费27000元,有充分的事实和合同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协议书约定,锐泰中公司应于政府资助资金到位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后期服务费,逾期付款应按日1%计算逾期违约金,但最高不超过当期应付费用。第一期政府资助资金18万元已于2014年6月30日拨付到位,锐泰中公司应于2014年7月7日前支付后期服务费27000元。锐泰中公司未按期付款,依约应支付违约金。由此计算,嘉杰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没有超出合同约定范围,本院予以照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厦门市锐泰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厦门嘉杰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服务费27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7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7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60元,均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 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林超特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