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望执字第002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安徽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汪宏波、沈群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汪宏波,沈群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望执字第00206-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望江县华阳镇清廉路101号。被执行人汪宏波,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沈群霞,系汪宏波之妻。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案,望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望民二初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汪宏波所有的产权证号为望私房字第××号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响应执行员 陈立新执行员 章春盈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家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