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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望执字第002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安徽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汪宏波、沈群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汪宏波,沈群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望执字第00206-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望江县华阳镇清廉路101号。被执行人汪宏波,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沈群霞,系汪宏波之妻。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案,望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望民二初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汪宏波所有的产权证号为望私房字第××号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响应执行员  陈立新执行员  章春盈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家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