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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和知民初字第0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东星(天津)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北方网新媒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星(天津)视讯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北方网新媒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和知民初字第0539号原告东星(天津)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18号520-79(集中办公区)。法定代表人柴继军,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群力,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青,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北方网新媒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和平区卫津路143号国际新闻中心10层。法定代表人王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志勇,该公司人事总监。委托代理人陈涛,天津唯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东星(天津)视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北方网新媒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2993元,减半收取1497元,全部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韩志明代理审判员  冯 震人民陪审员  吕兴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解菁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