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民初字第01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与王瑞、王玉明、姬建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驳回起诉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瑞,王玉明,姬建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1048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神木县神木镇东兴街中段。法定代表人余清才,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强,系该公司职工。被告王瑞,男,1993年4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王玉明,男,197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姬建平,男,197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本院在审理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王瑞、王玉明、姬建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不出被告王瑞、王玉明、姬建平的详细地址,导致关于被告的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诉讼费590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保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