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审刑执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沈海江盗窃罪刑罚变更决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沈海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651号罪犯沈海江,男,1990年7月9日出生,满族,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现于辽宁省辽南新入监犯监狱服刑。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3日作出(2009)鞍岫初初字第23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沈海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宣判后,罪犯沈海江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9日作出(2010)鞍刑二终字第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4月23日投入辽宁省辽南新入监犯监狱服刑。现刑期至2017年5月13日止。执行机关于2015年3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期间,2015年3月24日,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报送本院���刑审理期间违反监规受警告处分为由,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罪犯沈海江减刑建议。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提出撤销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本院决定如下:准予执行机关撤回对罪犯沈海江减刑建议。本决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华云捷审判员 徐凤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丰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