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萝法民三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陈舒野与澄城县通太商贸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舒野,澄城县通泰商贸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萝法民三初字第85号原告:陈舒野,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澄城县通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法定代表人:雷会军。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组织机构代码57784350-4。负责人:屈朝升。原告陈舒野诉被告澄城县通泰商贸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因已自行与被告达成和解,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舒野撤回对被告澄城县通泰商贸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3元,由原告陈舒野承担。代理审判员 邓毅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丁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