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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连执字第00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苏如忠与刘向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如忠,刘向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连执字第00419号申请执行人苏如忠。被执行人刘向阳。苏如忠申请执行刘向阳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连民初字第01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向阳存款人民币132012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详见查封财产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学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宇轩附查封、扣押、冻结期限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请在期限届满之日的15日前向本院提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