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0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望某某、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0492号原告望某某,女,197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韩某某,男,1971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望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因韩某某不愿离婚,望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望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望开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望某某负担。审判员 向 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黄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