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执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左德良与蔡秋珍、李振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德良,蔡秋珍,李振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丰民执字第322号申请执行人左德良,男,1970年11月27日生,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蔡秋珍,女,1969年7月30日生,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李振文,男,1967年1月15日生,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执行左德良与蔡秋珍、李振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员及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银行系统的帐户无存款、在房管局、车管所、工商行政等部门无登记信息。被执行人聂斌斌、黄冬兰长期在外打工,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为2000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为1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丰城市人民法院(2014)丰民一初字第230号案的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人左德良发现被执行人蔡秋珍、李振文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九龙审判员 赵桂林审判员 熊 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 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