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18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赵文彬与邱兆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文彬,邱兆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1880号原告赵文彬被告邱兆富本院在赵文彬诉被告邱兆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赵文彬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文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赵文彬承担审判员 楚孔岭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胡丽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