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中民二终字第9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月来与被上诉人董文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月来,董文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民二终字第9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月来,男,195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委托代理人:张维民,系沈阳市铁西区重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文奇,男,195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委托代理人:董适,女,199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刘月来因与被上诉人董文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4)沈铁西民二初字第11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濛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姜会军(主审)、代理审判员朱闻天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月来称其就本案诉请事实及购房款等损失已向公安机关报案。董文奇因涉嫌诈骗罪,2014年4月2日经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依法执行逮捕。2014年10月21日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指控董文奇犯诈骗罪。原审法院认为: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现董文奇已因诈骗罪被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刘月来作为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本院不予审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月来的起诉。财产保全费2,160元,由原告刘月来承担。宣判后,上诉人刘月来不服,上诉至本院。上诉理由: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月来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月来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月来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濛审 判 员 姜会军代理审判员 朱闻天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可一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