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商)初字第05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北京德富众邦石材有限公司与张尚虎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德富众邦石材有限公司,张尚虎,苏军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05121号原告北京德富众邦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北尚乐村南。法定代表人霍德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书学,男,1970年3月29日出生。被告张尚虎,男,1967年10月8日出生。被告苏军,男,1985年8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德富众邦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尚虎、苏军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德富众邦石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尚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张尚虎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德富众邦石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尚虎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江正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崔晓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