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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民申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李万会与李万荣所有权确认纠纷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万会,李万荣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申字第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李万会,女,汉族,1972年10月08日出生,住四川省隆昌县。委托代理人:四川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李万荣,男,汉族,1975年1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隆昌县。委托代理人:四川永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再审申请人李万会因与被申请人李万荣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2014)隆昌民初字第13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李万会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薛久强代理审判员  江万明代理审判员  冯 骄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成雅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