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二初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石仲珍与陈贵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仲珍,陈贵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二初字第00087号原告:石仲珍,女,196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太湖县。委托代理人:周谧,安徽竞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贵羊,男,196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石仲珍诉被告陈贵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仲珍于2015年4月7日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石仲珍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仲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元,减半收取28元由原告石仲珍负担。审 判 长 许巧珍审 判 员 程明芳人民陪审员 刘战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陆 波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