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滨马执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张新妹与单成银执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新妹,单成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马执字第00002号申请人张新妹,住无锡市滨湖区。被执行人单成银,住无锡市滨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锡滨马民初字第003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单成银立即按照(2014)锡滨马民初字第00307号民事判决书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扣划被执行人单成银银行存款人民币57145元。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胡正建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洪光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