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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滨马执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张新妹与单成银执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新妹,单成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马执字第00002号申请人张新妹,住无锡市滨湖区。被执行人单成银,住无锡市滨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锡滨马民初字第003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单成银立即按照(2014)锡滨马民初字第00307号民事判决书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扣划被执行人单成银银行存款人民币57145元。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胡正建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洪光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