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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仪民初字第1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民初字第1547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生于1990年3月4日。委托代理人:朱斌,仪陇县马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某,男,汉族,生于1989年9月14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汪椿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康蕊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