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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瑶民二初字第02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蒋飞亮与合肥联家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飞亮,合肥联家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瑶民二初字第02004号原告:蒋飞亮,男,197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武县。被告:合肥联家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码代码76080664-8。法定代表人:卢茂权,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晓峰,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章庆,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蒋飞亮诉被告合肥联家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飞亮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蒋飞亮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飞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飞亮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 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陈慧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