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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仙刑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齐秀珍犯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仙刑初字第16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齐秀珍,农民。2014年10月17日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5年1月14日因本案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经仙居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仙居县看守所。仙居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诉刑诉(2015)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秀珍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仙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秀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仙居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6日,被告人齐秀珍在本县南峰街道工业路23号,以租车自用的名义向仙居县汇邦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得一辆车牌号为浙J×××××的白色丰田卡罗拉轿车。同年12月18日,被告人齐秀珍将该车抵押给陈某,借得人民币3万元钱拿去赌博。经鉴定,该车价值折合人民币60500元。案发后,该车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发还给被害人。被害人王某对被告人齐秀珍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齐秀珍在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陈述,证人陈某证言,汽车租赁合同,齐秀珍的驾驶证,合同营业执照,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谅解书,被告人齐秀珍的户籍信息查询、归案经过、前科查询及刑事判决书等证据经当庭质证所证实,足以认定。2014年10月17日,被告人齐秀珍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已缴纳)。(2014)垫法刑初字第00296号刑事判决书在案。本院认为,被告人齐秀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齐秀珍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齐秀珍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与本罪实行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2014)垫法刑初字第00296号刑事判决主文第三项“被告人齐秀珍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的缓刑部分。二、被告人齐秀珍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前罪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4日起至2018年5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已缴纳罚金五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张巧巧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王雅芬附: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