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克执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陈国平与克拉玛依市昶禾科技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平,克拉玛依市昶禾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克执字第213号申请执行人:陈国平,男,汉族,47岁,住山东东营。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昶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克拉玛依市西北路8-2号。法定代表人:徐征宇,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的陈国平申请执行克拉玛依市昶禾科技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双方有其他纠纷在诉,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昶禾科技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克民一初字第1052-1号民事裁定书,于2014年7月31日对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昶禾科技有限公司交纳的执行款100951元予以冻结,现双方其他在诉纠纷已审理完毕,且被执行人胜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我院对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昶禾科技有限公司交纳的执行款105000元的冻结(实际冻结100951元)。审判员 彭长征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鲁 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