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夏玉新与刘万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玉新,刘万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525号原告夏玉新,男,汉族,1980年7月出生,初中文化,住高台县。被告刘万鑫,男,汉族,1987年1月出生,初中文化,住高台县。原告夏玉新诉被告刘万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潘海龙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刘万鑫下落不明,按照原告夏玉新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且原告夏玉新未按指定期限交纳公告费用,本院认为本案被告不明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夏玉新的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425元,本院予以退还。审判员 潘海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 静附:本案适用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