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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1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迟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迟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1131号原告陈某某,住德惠市。被告迟某某,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迟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4.00元返还原告1177.00元,邮寄送达费72.00元返还原告36.00元。代理审判员  梁湖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邵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