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法执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14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开金,谢孝钦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法执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陈开金,男,1952年2月12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农民,住安远县天心镇小乐村贯下**号。被执行人谢孝钦,男,1966年1月13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农民,住安远县版石镇松岗村彭坑村*号,身份证号码362127196601134714.申请人陈开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谢孝钦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作出(2015)安法执字第5号冻结存款的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谢孝钦之妻曾细秀在安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版石信用社账号为1382201****XXX2180的存款账户,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谢孝钦之妻曾细秀在安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版石信用社1382201****XXX2180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老三审判员 陈民雄审判员 叶华尚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夏存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