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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行终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李春燕诉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春燕,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二中行终字第471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春燕,女,1965年3月28日出生。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法定代表人魏成林,男,局长。李春燕因诉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5)东行初字第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李春燕向一审法院诉称:市国土局2011年10月拆迁小红门乡市重点村龙爪树村,是拆迁主体单位。2014年8月19日,李春燕向市国土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关于朝阳区小红门乡剩余建设用地土地储备项目授权北京小红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拆迁评估、拆迁招标工作的授权委托书”。2014年9月2日,市国土局作出市国土局(2014)第931号-不存《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李春燕认为市国土局作为拆迁评估、资金监管的主体单位,对于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负有信息公开的义务,应当主动公开该信息。现市国土局认为李春燕所申请的信息不存在,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属于行政不作为,侵犯李春燕的合法权益。现起诉要求撤销市国土局于2014年9月2日作出的市国土局(2014)第931号-不存《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并对李春燕的申请重新作出信息公开答复。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前提。本市绿化隔离带建设中的相关事项属政策调整范畴,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经审查,本案中李春燕所诉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涉及本市绿化隔离带建设中产生的相关问题,故李春燕针对市国土局信息公开告知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对其起诉,依法应予驳回。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李春燕的起诉。李春燕不服一审裁定,上诉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撤销市国土局(2014)第931号-不存《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判令市国土局对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行政诉讼起诉条件。本案中,李春燕所诉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涉及本市绿化隔离带建设引起的相关问题,而绿化隔离带建设中的相关事项属相关政策调整范畴,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调整范围。一审裁定据此驳回李春燕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李春燕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天毅代理审判员  曹文祥代理审判员  王 元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马星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