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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醴法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上海龙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XX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龙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醴法执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龙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李成孝。被执行人XX,住湖南省醴陵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醴陵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醴法民一初字第156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在执行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2014)醴法民一初字第156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振兴审判员  曾祥根审判员  李文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黄望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