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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陈奕锋与伍艳薇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奕锋,伍艳薇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56号原告:陈奕锋,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被告:伍艳薇,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奕锋诉被告伍艳薇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奕锋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奕锋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奕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305元,由原告陈奕锋负担。审 判 长  谭巨文审 判 员  王伟雄代理审判员  符 慧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佳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