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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埇民一初字第02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钱旭娟与李忠诚、卜争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旭娟,李忠诚,卜争荣,卜艳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埇民一初字第02439号原告:钱旭娟,女,汉族。被告:李忠诚,男,汉族。被告:卜争荣,女,汉族。被告:卜艳秋,女,���族。原告钱旭娟与被告李忠诚、被告卜争荣、被告卜艳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钱旭娟诉称,被告李忠城、卜争荣、卜艳秋于2014年8月17日、9月28日、10月10日三次向原告借款71万元并出具借条和承诺书及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分别把借款打入卜争荣、卜艳秋的账户。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无果,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71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本院认为:被告宿州市永益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忠诚等人员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告卜争荣亦涉嫌犯罪。故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钱旭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德忠审 判 员  杨继乾人民陪审员  刘引建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陈议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