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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二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区支行、刘七五与刘七五、汤智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区支行,刘七五,汤智勇,王建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二初字第0000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区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负责人:闵成义,行长。被告:刘七五,男,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汤智勇,男,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王建龙,男,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以简易程序受理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区支行诉被告刘七五、汤智勇、王建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发现被告王建龙下落不明,已公告向其送达传票等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桂蓉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郭雪桔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