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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一终字第009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高国建与陈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刚,高国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一终字第009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刚。委托代理人:陈军,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总立,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国建。委托代理人:蔡剑,男,197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上诉人陈刚因与被上诉人高国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4)庐民一初字第033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刚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刚向本院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刚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354元,减半收取2177元,由上诉人陈刚负担。审判长  佘敦华审判员  王 雷审判员  王政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小玢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