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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顾振宇诉上海良宇工贸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顾振宇,上海良宇工贸有限公司,上海欣亿综合贸易有限公司,上海良银贸易发展中心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4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顾振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良宇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原审第三人上海欣亿综合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审第三人上海良银贸易发展中心。法定代表人崔**。上诉人顾振宇因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4)闵民二(商)初字第3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顾振宇以已与被上诉人上海良宇工贸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顾振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上诉人顾振宇在原审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上诉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顾振宇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严耿斌代理审判员  季伟伟代理审判员  刘 雯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陈天豪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五、《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