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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烟刑监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林晓凤申诉刑事通知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烟刑监字第16号林晓凤:你因不服本院(2014)烟刑一终字第10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你申诉的主要理由是,原审判决依据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以及关于火灾损失的鉴定报告不真实、不合法,属于非法证据;且只凭林寿顶被刑讯逼供的口供不能定罪,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重新审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招远市林业局作为林业主管部门,依职权对该次火灾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符合法律规定,原审判决依据其所作的现场勘查报告认定火灾损失并不不当;原审审理过程中依法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已审查排除了侦查人员对林寿顶刑讯逼供,林寿顶在公安机关所作的有罪供述为合法有效证据。综上,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