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钦北民初字第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黄某甲与黄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钦北民初字第855号原告黄某甲。被告黄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甲与被告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黄某甲于2015年4月7日以给被告一次改过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甲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某甲负担。审判员黄志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邓朝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