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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钦北民初字第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黄某甲与黄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钦北民初字第855号原告黄某甲。被告黄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甲与被告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黄某甲于2015年4月7日以给被告一次改过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甲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某甲负担。审判员黄志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邓朝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