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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善姚商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云峰管业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池州市曙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峰管业有限公司,安徽省池州市曙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善姚商初字第38号原告:云峰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姚庄镇俞家汇东方路988号。法定代表人:姚春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顾支农,浙江群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池州市曙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尧渡镇环城北路。法定代表人:童立新,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峰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池州市曙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云峰管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徽省池州市曙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人民币24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云峰管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安徽省池州市曙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分支机构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2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财产的具体数量和金额等事项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 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邹林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