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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永执民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赵崇东、潘光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崇东,潘光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永执民字第279号申请执行人赵崇东,男,1964年09月02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潘光蕊,女,1969年0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本院(2014)温永民初字第46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03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崇东与被执行人潘光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车辆及银行存款信息,均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至此,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执行款76000元及利息、执行费1040元未履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故对本案可先于程序终结。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永执民字27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金谦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叶晓盛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