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诸朱民初字第1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赵刚与郭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刚,郭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朱民初字第137-1号原告赵刚。被告郭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刚与被告郭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位于某处平房四间,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郭强位于某处平房四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海苹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少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