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朱民初字第1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赵刚与郭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刚,郭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朱民初字第137-1号原告赵刚。被告郭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刚与被告郭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位于某处平房四间,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郭强位于某处平房四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海苹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少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