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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后民初字第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丁国宏与李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国宏,李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后民初字第758号原告丁国宏,男,1985年1月14日出生,蒙古族,个体。被告李冬,男,196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原告丁国宏诉被告李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国宏、被告李冬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丁国宏诉称,2014年8月,被告从原告经营的国宏铝塑门窗加工部购买门窗彩钢等装修材料,欠款14000.00元,于2014年12月10日出具了一枚借据。此后经原告多次索款,被告一直未偿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门窗彩钢欠款14000.00元。被告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但表示现在无偿还能力,无法还款。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被告李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丁国宏门窗彩钢欠款14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微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秀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