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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衢执民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浙江恒隆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衢州市衢江区浮石街道窑里村村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恒隆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衢州市衢江区浮石街道窑里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衢执民字第54-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恒隆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华。委托代理人:徐勇猛。被执行人:衢州市衢江区浮石街道窑里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胡雪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衢州仲裁委员会(2014)衢仲裁字第137号裁决书,于2015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衢州市衢江区浮石街道窑里村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衢州市衢江区浮石街道窑里村村民委员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衢州市衢江区浮石街道窑里村村民委员会所有的银行存款447178.0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魏建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谢 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