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蓝法民一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蓝法民一初字第19号原告彭某某。被告蒋某某。原告彭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厉惠璋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何强盛、人民陪审员陈银昌组成合议庭,代理书记员陈媛担任法庭记录,于2015年4月7日在本院第三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彭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1982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相识后双方自由恋爱,同年9月双方自愿到原龙溪乡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感情一般,1985年2月17日婚生男孩彭某金,已成家立业;1987年5月27日婚生男孩彭某仁,现外出打工。2010年4月24日原告身患脑梗塞后,被告不给原告治疗,并以外出打工为由,长年不回家,多年不同居生活,也没钱寄回家,原告在家有病,无人照料,又无经济来源,造成病情越来越重,感到很是孤独和痛苦,曾多次请求被告在原告有病的时间回家到原告身边给予护理和照顾,体现夫妻之间在病中相互照料和爱护。可是被告却仍然我行我素,在外打工不回家,从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因此,双方夫妻感情已名存实亡。特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诉请贵院,请依法判决:1原、被告离婚;2、子女均已成人,双方离婚后随父随母由子女选择;3、财产依法分割;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蒋某某未作书面答辩。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提供了下列证据:1、原告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拟证明原告彭某某诉讼主体身份。2、结婚证明原件1份,拟证明蓝山县塔峰镇源头村村民委员会、蓝山县塔峰镇民政办公室、蓝山县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证明原、被告办理了结婚证的事实。3、蓝山县中心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复印件各1份,拟证明原告被诊断:1、腰椎退变:①腰椎间盘突出症(L1-5);②骨质增生;2、脑梗塞后遗症;3、高血压病,1级,高危;4、双下肢脉管炎。被告蒋某某向本院提供支持其辩解意见的证据如下:被告的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各1份,拟证明被告蒋某某的诉讼主体身份。根据当事人的上述举证、质证和陈述意见,本院认证如下:原告的证据1、2经审查,该组证据之间相互无矛盾、能互相佐证,与本案事实相关,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可作为案件的事实依据,本院予以认定。原告的证据3经审查,因该证据被告未到庭质证,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故本院不予采信。被告的证据与本案事实相关,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可作为案件的事实依据,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82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不久登记结婚。婚生男孩彭某金、彭某仁现已成年都外出务工。原告患脑梗塞疾病后,被告外出打工至今;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遂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恋不久,便登记结婚,虽感情基础差,但婚生两个小孩后,共同生活几十年,证明原、被告婚后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近年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产生些矛盾,被告外出打工至今,期间原告患病,被告未尽到夫妻的扶养义务,影响了夫妻感情;只要原告能理解妻子改正自己的不足,夫妻和好是可能的。为给原、被告两个小孩一个完整的家庭,同时原告未向本院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被告在领取传票时亦表示不同意离婚,故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彭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彭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厉惠璋审 判 员 何强盛人民陪审员 陈银昌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陈 媛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