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卫滨民一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赵利与张露云、田武同、王海军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利,张露云,田武同,王海军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滨民一初字第27号原告赵利,女。被告张露云,男。被告田武同,男。被告王海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利诉被告张露云、田武同、王海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赵利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赵利承担。审 判 长  牛记成审 判 员  宋秀玲代理审判员  高晨曦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