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滦行审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5

案件名称

滦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德周台子实业集团泰合德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非诉审查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滦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德周台子实业集团泰合德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滦行审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滦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程志坤,职务:局长,地址:滦平县城北山办公新区,组织机构代码:00096205-8。被执行人:承德周台子实业集团泰合德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杰,职务:总经理,地址: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张百湾镇周台子村,组织机构代码:59540711-6。申请执行人滦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的滦人社劳监罚字(2014)第2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决定:对承德周台子实业集团泰合德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案卷材料,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适当,符合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3条第14项、第9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53条、第5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滦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被执行人承德周台子实业集团泰合德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作出的滦人社劳监罚字(2014)第2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审 判 长  蔺淑琴审 判 员  陈亚军人民陪审员  张秀清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于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