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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民二初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与六安市鸿星龙电线电缆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民二初字第0009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负责人:杨林,该行行长。被告:六安市鸿星龙电线电缆厂,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法定代表人:廖开喜。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诉被告六安市鸿星龙电线电缆厂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过程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六安市鸿星龙电线电缆厂所有的位于六安市叶集改革发展试验区纬三路北侧房屋和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并已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的��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六安市鸿星龙电线电缆厂所有的位于六安市叶集改革发展试验区房屋和土地使用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石允龙审判员  王 军审判员  文士祥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许 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