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民一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匡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匡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一初字第176号原告匡某。被告陈某。原告匡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匡某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办理离婚登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匡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匡某负担。审判员 曾春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郭文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