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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中法民一终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黄建雄与谢世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世保,黄建雄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韶中法民一终字第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谢世保,男,195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建雄,男,195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上诉人谢世保因与被上诉人黄建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韶乳法桂民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黄建雄是乳源瑶族自治县游溪镇江背村村民委员会江背第二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江背二村”)村民,谢世保是乳源瑶族自治县游溪镇江背村村民委员会谢屋村民小组(以下简称“谢屋村民小组”)村民,���是该村小组组长。黄建雄于1980年在其现位于江背二村87号住宅旁边修建了一块水泥沙石构成的晒谷坪,晒谷坪周围用红砖修建了围墙,该晒谷坪用于晾晒谷物等农作物,2014年2月12日,谢世保以该晒谷坪所在位置妨碍其位于谢屋村民小组所在村落祠堂大门口视线为由,雇请案外人乳源瑶族自治县桂头镇黄沙岭村民冯亚学开勾机将黄建雄所属的上述晒谷坪以及晒谷坪周围的围墙、一个三级化粪池、一棵沙田柚树、自来水管、一个抽油烟囱损毁。2014年2月25日,谢世保再次雇请勾机勾晒谷坪上的土堆物。对雇请勾机损坏黄建雄上述财物的行为,谢世保无异议,但谢世保认为雇请勾机的行为是其代表谢屋村民小组为集体的利益所作的村小组的行为,并不是其个人行为。对此,谢世保没有提交召开村民大会的会议记录等证据,证明其雇请勾机的行为已经村民大会同意,谢世保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雇请勾机施工是为谢屋村民小组的公共利益及本村的公共事务服务。另查明:江背二村于2014年2月23日出具《证明》称“黄建雄是我江背村民委员会江背第二村民小组村民,黄建雄现有一块梯形禾坪位于其房屋西面,南边宽约5米,北边宽约7米,长约10米,面积约60平方米。1979年间本村民小组同意黄建雄搬(即建)一块基地,黄建雄于1981年在搬的这块基地西边打造这块禾坪,禾坪四周有围墙,于1990年在搬的这块基地东边(即禾坪东面)建造几间砖瓦木结构平房,2011年又将该平房拆除建造一栋新楼。自1981年至今,黄建雄户一直在这块禾坪晒稻谷使用,禾坪归黄建雄户所有,村集体一直无异议,该禾坪于2014年2月12日由谢世保雇勾机损毁。”黄家辉等村民在该证明上签字。又查明:乳源瑶族自治县桂头镇黄沙岭村民冯亚学于2014年2月24日出具《证���》称:“我是桂头镇阳陂村委会黄沙岭村人,2014年2月12日,谢世保雇佣我勾机将黄建雄屋西边的一块水泥禾坪勾毁的。”2014年3月3日,黄建雄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称:黄建雄经本村集体同意,于1981年在自家房子旁边打造水泥沙禾坪一块约70平方米,并用砖砌建围墙。1990年,黄建雄在禾坪旁建起几间砖木瓦结构平房居住。2011年底,黄建雄将危房拆除建新楼。1995年,黄建雄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确认黄建雄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禾坪是黄建雄用于晾晒水稻等农作物,是黄建雄的合法生产资料,受法律保护。谢世保怕黄建雄日后在禾坪上建房,妨碍其旧屋厅门口视线,于2014年2月12日雇请乳源瑶族自治县桂头镇黄沙岭村冯亚学开勾机将禾坪以及围墙、三级化粪池、一棵沙田柚树、几段自来水管、一个抽油烟囱全部损毁,造成黄建雄巨大的经济损失,黄建雄为此���警要求处理。2014年2月25日,谢世保再次雇请勾机勾禾坪上的土堆物。谢世保的行为造成黄建雄损失惨重。据此,请求法院判令:1、谢世保立即停止对黄建雄的禾坪的侵害行为;2、判令谢世保赔偿被损毁的禾坪及围墙8450元、沙田柚树2000元、自来水管200元、三级粪池4000元、抽油烟囱300元,合计14950元给黄建雄;3、本案诉讼费由谢世保负担。黄建雄于2014年3月3日向原审法院申请对被谢世保损坏的上述晒谷坪以及晒谷坪周围的红砖围墙、三级化粪池、一棵沙田柚树、自来水管、一个抽油烟囱等财物进行评估,经本院司法鉴定管理办公室摇珠确定由韶关市浈江区价格认证中心对上述财物进行评估,该中心于2014年9月12日出具了韶浈价鉴(2014)101号《关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等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价格鉴定结论为:根据估算,被损坏的晒谷坪等在价格鉴定基准日的损失���格为人民币柒仟零肆拾玖元整。评估费300元黄建雄先行垫付。原审法院认为:黄建雄与谢世保相邻居住,本应当和睦相处,理智处理矛盾,但谢世保的上述行为侵害了黄建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加以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案谢世保在未经黄建雄同意的情况下,私自雇请勾机对黄建雄所属的晒谷坪等财物进行破坏,已构成侵权,由此导致黄建雄财物损失,谢世保应承担全部责任。另黄建雄的财物损失经韶关市浈江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作出韶浈价鉴(2014)101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认定黄建雄的财物损失合计为人民币7049元,该鉴定结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该院对其予以采信。但是黄建���请求谢世保赔偿损失过高,对黄建雄请求超出7049元部分,该院予以驳回。另外,评估费300元是黄建雄为证实其被破坏财物的价格必须支出的合理费用,此款亦应当由谢世保负担。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六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2014)韶乳法桂民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一、限谢世保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人民币7349元给黄建雄。二、驳回黄建雄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4元,由黄建雄负担87元,由谢世保负担87元。谢世保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谢世保是谢屋村民小组组长,在2013年春节期间,谢世保召集全村每家每户开会,商量将本村门口大路加大、加高、加宽扩建等问题。谢世保雇请一台勾机进行扩路施工。但黄建雄对此进行阻拦,还煽动全家老小在工地上阻拦,致使勾机无法动工。导致谢世保所在的村小组勾机台班费损失,谢屋村民小组开工挖土扩路是不会干涉黄建雄。黄建雄父亲生前挖土填地建房,与谢屋村民小组产生矛盾,还经乳源瑶族自治县一六镇法庭调解,当时谢屋村民小组“允许黄建雄家三间房屋的地坪只准建设二间半”,“路边的第三间房屋不准建高扩大”在1969年至1970年间,谢屋村民小组挖成了80多平方米的地坪。但黄建雄家未经谢屋村民小组同意,侵占该村小组的地坪建房,还补偿了2500元给谢屋村民小组。黄建雄所建的禾坪以及围墙、三级化粪池、种植的一棵沙田柚树以及安装的几段自来水管、一个抽油烟囱,侵占了谢屋村民小组的地方,现在谢屋村民小组扩建路面需要,故谢世保雇请勾机挖地扩路损坏了上述财物不应赔偿给黄建雄。何况黄建雄在2012年冬建楼房时用汽车运送建楼材料就毁坏了禾坪及围墙,故对黄建雄的上述财物,谢世保不应赔偿。此外,谢世保还要求黄建雄补偿谢屋村民小组请勾机的台班费,以及该村村民到原审法院开庭的误工补贴。据此,谢世保请求二审法院判令:1、撤销原审判决;2、诉讼费等一切费用由黄建雄负担。谢世保在二审中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谢屋村民小组于2014年2月12作出的《关于要求解决抗路做桥请示报告》称“目前在改革开放以来,在党的正确领导下,形势大好,村村通公路,夫妇住新房。我们谢屋村至岭下排公路接通,路面加大,以及两座桥加宽2.5米,全体村民最近商量决定,除做好部分集资及投工投劳的基础上,做路还得需要大笔资金,现要求上级部门给予经费协助解决为盼.”谢征华等村民在该证明上签字。2、乳源瑶族自治县游溪镇江背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的《证明》称“江背村委会谢屋村民小组法人代表谢世保与黄建雄财产纠纷一案,实是集体与个人纠纷,下面由全村民小组全户主做证。”谢世桥等村民在该证明上签字。3、乳源瑶族自治县游溪镇江背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书》称“关于黄建雄告谢屋村村长谢世保一案中,并非私人财产纠纷,实是集体财产纠纷。”谢屋村民小组及村长等也在该证明上盖章或签字。此外,谢世保还提供了其支付的勾机费以及车费的《收据》等,上述一系列证据证明谢世保雇请勾机施工的行为是谢屋村民小组的行为,不是个人行为。黄建雄的质证意见是谢世保的证据是伪造的,谢世保的行为未经该村村民同意。黄建雄答辩称:一、谢世保上诉所称完全与客观事实不符。1、谢世保诉称:“在今年春节期间,我召集全村民小组每家每户前来开会,主要商量将我们谢屋村门口大路扩大、加高、加宽。”这完全是捏造的事实,谢世保未提供原始会议记录予以证实。其实,江背二村与谢屋村民小组是邻居,自然村内从南面谢世保旧屋厅门口通向北面村外的路面,早于两年前已按村中规划修建了宽3.3米(两边排水沟除外)的水泥路,已符合自然村内通路的标准。涉案禾坪西边距谢世保房屋仅有0.4米宽的排水沟,该路东边距黄建雄禾坪围墙仅有0.9米的排水沟。按谢世保如上所述,要重新扩大路面,岂不是要拆除谢世保的房屋围墙吗?因此,要扩大此路,既不必要,也不可能。扩路涉及两村居民的房屋,为何没有江背二村居民参加会议呢?实际上是谢世保故意���害黄建雄的财产后而捏造的事实。2、谢世保称:“据他父亲生前挖建上一栋的三间地坪……为了搞好村容村貌,还请示一六法庭前来调解,当时调解为路边的第三间屋不准做高扩大。”谢世保该陈述与本案无任何关系。当时黄建雄父亲建房,谢世保为了不影响其旧屋厅门口向北的所谓风水视线,强迫黄建雄父亲不得在第三间房屋上再加高,并要黄建雄出具担保才肯罢休。并非一六法庭主持调解达成的协议。3、谢世保称:“其本人表态过这块地坪完全是谢屋村的地方。”“再说你黄建雄做这楼房也是目中无人,随意扩大占用我村的地坪一米多宽的地坪,还暗中付给2500元给村长,蒙骗我村群众不以其家强占我村地坪的阴谋动机。”谢世保该陈述不是事实,黄建雄于1980年建了涉案这块禾坪,并在禾坪四周建造围墙使用,1990年,黄建雄又在东边紧接涉案禾坪建造几��平房居住,2011年,黄建雄又将几间危房拆除建造楼房,黄建雄建禾坪及房屋至今已长达34年,从来无任何村集体及个人提出异议。且是本村集体安排给黄建雄建房及建造禾坪,谢世保认为是谢屋村集体所有的地方,不符合事实。2012年1月,黄建雄拆危房改建楼房时,谢世保以黄建雄扩建楼房影响其旧屋厅门口视线为由,不准黄建雄扩建,为此,黄建雄补偿了2500元给谢世保,谢世保出具了收条给黄建雄。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和实体处理正确。黄建雄于1980年在本村安排的一块土地上建造了涉案的禾坪,并在禾坪四周用红砖建造了围墙。涉案禾坪是黄建雄的合法生产资料(财产),2014年2月12日,谢世保以该禾坪妨碍其旧屋厅门口视线为由,雇请冯亚学开勾机将黄建雄所属的禾坪围墙、一个三级粪池、一棵沙田柚树、自来水管、一个抽油烟囱损毁。经��关市浈江区价格认证中心对上述财物进行评估,鉴定损失价格为7049元,评估费300元。原审法院根据法律的规定作出谢世保赔偿7349元给黄建雄。该判决并无不妥。本院认为: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原审判决对此定性正确,本院予以认同。根据本案各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上诉和答辩,本案争议焦点是:一、谢世保雇请勾机损坏黄建雄财物的行为是否属于谢世保作为村小组代表人履行谢屋村民小组集体决议的职务行为;二、谢世保应否赔偿黄建雄的财物损失。一、关于谢世保雇请勾机损坏黄建雄财物的行为是否属于谢世保作为村小组代表人履行谢屋村民小组集体决议的职务行为的问题。虽然谢世保对雇请勾机损坏黄建雄财物的行为无异议,但谢世保认为雇请勾机的行为是其代表谢屋村民小组为集体的利益履行村民小组组长的职务行为,并不是其个人行为。因而,黄建雄起诉谢世保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错误的。对此,谢世保并没有提交召开村民大会的会议记录等证据证明其雇请勾机的行为已经村民大会同意,也没有证据证明谢世保雇请勾机施工是为谢屋村民小组的公共利益及本村的公共事务所为的职务行为。原审法院认定谢世保雇请勾机损坏黄建雄财物的行为是其个人行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虽然谢世保在二审中提交了乳源瑶族自治县游溪镇江背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证明谢世保的上述行为属于其履行村小组长的职务行为,但上述证据都不能成为谢世保无故损毁黄建雄财产的合法理由。况且,涉案被损毁的财产系黄建雄合法财产,未经合法程序或黄建雄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擅自处分。二、关于谢世保应否赔偿黄建雄的财物损失的问题。如前所述,谢世保对损坏黄建雄财物的行为并无异��,谢世保只是认为该行为是其代表谢屋村民小组履行村小组长的职务行为,由此造成黄建雄财物损失不应由其个人承担赔偿责任。如前述理由,谢世保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损坏黄建雄财物的行为是履行谢屋村民小组组长的职务行为,故应认定谢世保该行为属于其个人行为,其在未经黄建雄同意的情况下,私自雇请勾机对黄建雄所属的晒谷坪等财物进行破坏已构成侵权,由此导致黄建雄财物损失,谢世保应承担全部责任。因此,谢世保认为其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理由不成立,原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和实体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谢世保的上诉主张,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74元,由谢世保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何伟军代理审判员  邓荣斌代理审判员  梁晓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丘 毅第11页共11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