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民二终字第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张俊梅,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六安欢乐世界项目部、刘存军借款合同(管辖权异议)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民二终字第001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清培,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俊梅。原审被告: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责人:马克军,该分公司经理。原审被告: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六安欢乐世界项目部。负责人:刘存军,该项目部经理。原审被告:刘存军。上诉人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俊梅,原审被告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六安欢乐世界项目部、刘存军借款合同(管辖权异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的(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02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张俊梅、刘存军等约定由债权人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中张俊梅系债权人,张俊梅住所地在该院辖区,故该院有管辖权。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被告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上述裁定,向本院上诉称:一审法院依据所谓的双方约定由债权人住所地法院管辖是没有依据的,其至今未见到所谓的借款协议,即便有未经质证对其也不具有约束力,因为六安金领欢乐世界项目不是其或其安徽分公司承接的项目,其没有安徽分公司六安金领欢乐世界项目部,刘存军不是其或安徽分公司员工也不存在委托关系,即使有借款也是刘存军个人借款,与其无关;本案已过诉讼时效。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其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张俊梅起诉时提供了其与乙方(刘存军、鹏达建设集团安徽分公司六安欢乐世界项目部)签订的《借款合同》,依据该借款合同第五条的约定,乙方不能及时还款协商不成由债权人所在地法院管辖,因双方系借款合同关系,债权人是确定的,该约定为合法、有效的约定,张俊梅现向其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该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所持的借款与其无关等抗辩属于本案实体审查范围,其据此主张将本案移送管辖依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关德全代理审判员 高 华代理审判员 王 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鲍 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