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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一初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赵传荣与杨小丽等2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传荣,杨小丽,焦作市新区阳晨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一初字第00106号原告赵传荣,女,1965年10月14日出生。被告杨小丽,女,1969年9月14日出生。被告焦作市新区阳晨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焦作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杨小丽,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传荣与被告杨小丽、焦作市新区阳晨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传荣不按期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林素花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丽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