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执字第009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杨伟与周义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0988号申请执行人杨伟,居民。被执行人周义春,居民。申请执行人杨伟与被执行人周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建冈民初字第007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周义春银行存款19325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军审判员 蒋松审判员 王磊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