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执行字第1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为炯与被执行人刘永彬、张慧娟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为炯,刘永彬,张慧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德执行字第1070号申请执行人陈为炯,男,1981年11月12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刘永彬,男,1986年6月5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张慧娟,女,1988年9月1日出生,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陈为炯与被执行人刘永彬、张慧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德民初字第8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以及案件受理费1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德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德民初字8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礼源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何东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