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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浠水执字第00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浠水县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浠水县支行,袁志雄,刘太琼,郭舒松,黄秋霞,张晓林,郭细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浠水执字第0054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浠水县支行法定代表人王丽君,行长。被执行人袁志雄,男,198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被执行人刘太琼,女,1981年3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被执行人郭舒松,男,197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被执行人黄秋霞,女,1972年7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被执行人张晓林,男,196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被执行人郭细芬,女,196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浠水县支行与袁志雄、刘太琼、郭舒松、黄秋霞、张晓林、郭细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已出具书面结案证明。依照《中华人民终结(2014)鄂浠水民初字第008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国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彭木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