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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执字第000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王红燕与王新河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州执字第00087-1号申请执行人王红燕,女,1973年7月2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阜阳市颍州区文峰办事处搬井居委会搬井。被执行人王新河,男,1972年9月8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阜阳市颍州区文峰路40号29幢北楼。被执行人殷山梅,女,197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颍上北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2014)州民一初字第8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王新河、殷山梅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王新河、殷山梅至今未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裁定如下: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殷山梅的银行存款56000元。二、将该款划拨至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开户行:徽商银行阜阳颍州支行。账号:20801201503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占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郭 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