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民初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韩德荣与刘宏福、周德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德荣,刘宏福,周德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451号原告韩德荣。被告刘宏福。被告周德新。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德荣与被告刘宏福、周德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德荣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德荣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德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韩德荣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刘 沫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倪宏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