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韩德荣与刘宏福、周德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德荣,刘宏福,周德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451号原告韩德荣。被告刘宏福。被告周德新。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德荣与被告刘宏福、周德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德荣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德荣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德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韩德荣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刘 沫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倪宏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