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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湘法民一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法民一初字第285号原告高某,女,198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桃江县人,住桃江县灰山港镇。被告唐某某,男,198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湘乡市金薮乡。法定代理人王某某,女,1954年6月3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湘乡市金薮乡,系被告之母。委托代理人周洁,湘乡市白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案由:离婚纠纷。原告高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刘凯独任审判。书记员陈欣担任记录。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某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刘凯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陈欣 来源: